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1-21 15:53:06 点击率:96
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要求,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挂网申报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平台。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公开挂网挂价。
(三)挂网申报内容。企业申报内容包括在招采子系统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对符合我省挂网规则的,企业申报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二、药品挂网报价规则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的挂网价格。协议期内,若有与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且按我省现行限价挂网药品规则统一申报及管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中选、续约中选等协议期内的药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具体要求以执行文件为准。国家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未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挂网的产品取消挂网。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按梯度降价要求集中调整挂网价格,未按要求梯度降价的非中选产品取消挂网。
省级(省际)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联盟集采”)中选产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三)短缺易短缺药品。国家、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请限价挂网。
(四)特殊管理药品。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限价挂网药品。除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和特殊药品外的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申报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申请挂网。申报挂网的药品应满足至少在全国三个及以上省份限价挂网。同厂牌同种药品新申报挂网价格的,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申请挂网药品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药申报挂网价格。
(1)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
(2)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2.中成药申报挂网价格。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3.生物类似药申报挂网价格。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定点民营医院价格、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集采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三、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一)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二)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三)膏剂(软膏、乳膏、贴膏)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小规格价格不高于大规格价格。
(四)滴剂、栓剂、吸入剂等其他医保剂型药品均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四、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一)化学药品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
未开展集采的,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高于过评药的最低挂网价格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
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二)中成药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三)生物类似药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已挂网药品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未挂网的,可以按不高于黄标价格申报挂网。
(五)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遇外省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企业承诺30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价格预警分为红标管理产品、黄标管理产品,黄标产品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红标产品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整改,结合整改情况调整风险标识。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处理。
五、药品暂停、撤网及恢复交易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在线交易:
1.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产生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存在相关专利侵权纠纷的;存在经营代理权纠纷的;
2.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存在较高价格风险,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3.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
4.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暂停在线交易后,原挂网价格信息保留。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经营代理权纠纷的,待纠纷解除后可恢复挂网;存在价格风险的,待价格风险解除后可恢复挂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销药品挂网:
1.因产品注册证注销或生产许可证注销等行业监管方面原因。
2.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2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药品可替代的药品,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原则上,同通用名同生产企业挂网药品按差比价计算不得对低价挂网药品申请撤网。
3.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
4.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等监管措施要求的。
药品撤销挂网后,2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我省限价挂网规则重新申报。
六、药品挂网监测分析
(一)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我省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工作日内办结。
(二)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波动异常、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七、内控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在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解释。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