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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2-06 16:08:02    点击率:239    


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现就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要求

(一)调整范围

阳光挂网目录涉及国九批、国十批全部集采品种及报量品种,挂网价格明显偏高,按规定应落实“红黄标”预警标识的相关药品。

(二)调整标准

1.国采中选药品属阳光挂网的,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国采未中选药品已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3.国采未中选药品是参比制剂的,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锚点。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4.国采未中选药品未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三)调整要求

相关企业应参照系统推送的红黄标价格,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挂网价至合理价格水平。

二、调整时间及方式

调整时间

202625日至210

调整方式

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相关药品的黄红标价格,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

操作路径:招采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价格治理管理 – 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 - 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 - 发起价格调整 - 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

本次价格调整结束后,将统一对挂网价格进行调整,企业无需通过“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栏目发起申请。

对系统推送价格有异议,或者申请暂停挂网的,可在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后发起申诉。

三、相关情形处置

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将按规定对挂网药品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业务咨询电话

药械交易部:0531-51778919(工作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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