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轮药品挂网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16:40:17 点击率:5610
各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1号)的要求,现就开展第二轮药品挂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同品种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及同品种药品、广西(或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及同品种药品(详见附件),已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品种无需重复申报,如目录内通用名对应企业有遗漏的,可向平台提出申请。
二、挂网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中不存在严重违规记录,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未被评为严重失信的。
(二)不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药品不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含视同通过,以下简称“过评药品”)在广西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的,未过评药品不再挂网。
(五)没有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挂网规定的。
三、挂网流程
(一)基础信息维护
请挂网品种范围内的相关药品企业收到通知后,尽快登陆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gxgpo.com,下称“平台”),按照平台要求维护基础信息, 完成信息填报及资质证明文件上传。
1、基础信息
登录平台—用户管理系统—企业信息管理—基础信息填报,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
所需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必须同时附上“变更记录”页面)、法定代表人证件、被授权人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2、产品信息确认、变更、新增
平台已将产品基础信息导入,请相关药品企业按照平台要求确认并补充产品信息。请企业通过申请产品信息变更,补充完善注册批件、质量标准等附件材料。如有遗漏的,请进行新增,并完成资质证明文件上传(具体详见平台首页—帮助中心)。
所需材料: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经药监部门备案)、全检报告书、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资质证明材料等。
申报企业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填报字段可在系统内查看,完成企业信息填报后等待工作人员审核。
(二)挂网申报
请挂网品种范围内的相关药品企业于2022年4月15日前,登陆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gxgpo.com),按照平台要求进行价格维护及挂网申报。
1、药品申报价的货币单位为元(人民币),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申报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2、省级最低挂网价为:具有限价属性的(指挂网省份有“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此价格”的约束性规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正在挂网执行的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中的最低价,含福建“药品报价”、重庆“挂牌价”、广东“入市挂网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等(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登录平台—分类采购系统—直接挂网管理—直接挂网产品价格填报,可填报数据仅限于申报直接挂网的品种。
登录平台-—分类采购系统—直接挂网管理—直接挂网产品申报,仅限于申报直接挂网的品种。企业设置完申报类别后,才能提交。
所需材料:国内已有省级挂网或招标的最低价格及截图,或最低价格承诺函等,价格参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1号)文件执行。如果企业已经在某省级平台申请撤网并且在一年内无销售的药品,请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信息公示及价格确认
平台在企业提交挂网申报后,将于2022年4月20日前在平台公示企业填报的价格信息。请相关企业核对公示中各企业填报的价格,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1号)文件规定,于2022年4月24日前登陆平台进行价格调整。
国家医保谈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广西(或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药品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1号)其它情形药品挂网及价格要求进行价格确认。
(四)申投诉
平台在企业申报价格完成后,将企业确认申报价格在挂网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个人实名及企业申投诉。
(五)药品挂网
平台对符合要求的产品给予挂网,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根据后续通知分批挂网。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必须如实维护产品信息及价格。如发现不属实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要求纳入信用评价。
(二)申投诉期间,凡恶意投诉、举证不实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要求纳入信用评价。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挂网
1、生产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连续3个月无法按需供应的,暂停该品种1年的挂网资格。
2、因配送企业原因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低于70%的,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若新配送企业一个月内配送率仍低于70%的,新选配送企业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该药品暂停挂网1年。
3、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4、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区挂网限价,未在30日内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5、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6、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7、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申报的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按差比价计算后出现倒挂的,暂停挂网。
8、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挂网规定的,暂停挂网。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挂网,自撤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
1、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记录,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被评为严重失信的。
2、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药品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必须提供最新全国省级最低参考价,且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若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请咨询平台工作人员。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