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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采购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17 17:18:54    点击率:1321    


药采〔2024〕38号

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采购限价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提供全国除安徽外至少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效挂网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含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

    (一)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申报价格。

    (二)挂网证明材料要求:1.范围包括省级采购平台官网截图、省级医保部门证明材料等,需加盖企业公章。2.能清晰辨别挂网省份、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省级挂网价等信息。

    (三)申报品与证明材料需严格对应,做到“五个一致”,即:“医保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如有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准)均一致。同时,注射剂需严格比对“包材”,生物制剂严格比对“附加装置”。

    (四)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如无法提供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挂网价的,可以用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其他规格药品的挂网价进行差比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为独家品规、无法差比,且无法满足三省挂网的集采中选品,在如实填报已有省级挂网价的基础上,可选择其他省份,并上传集采中选文件。

    二、有关《药品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承诺书》、产品公示、价格动态联动等要求,仍按《关于规范挂网药品申报采购限价的通知》(药采〔2023〕167号)执行。

    三、省药采平台将定期对企业申报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不按规范申报、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惩戒。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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